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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,违规将处罚5000元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21-04-09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249
     为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,海口市决意划定不准应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区域(如下简称禁用区),明确2020年8月14日起,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、212省道以北与本市东、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,不准应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。
    据悉,此次禁用区的非道路挪动机械为装有国Ⅰ排放阶段尺度及如下的(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)柴油机的工程机械、场(厂)内机械、港作机械、林业机械等,主要包含发掘机、推土机、装载机、压路机、摊铺机、平川机、起重机械、打桩机、混凝土搅拌机、叉车、非道路用卡车等。实行紧要使命的军用、应急、抢险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限制。
    非道路挪动机械应用时,排气烟度应满足相关限值尺度,不可以有可见烟,对违背划定在禁用区内应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,或排放不达标非道路挪动机械的,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分责令纠正,处五千元罚款。